本期嘉宾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魏建良 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法官 章幼戎 杭州市直机关工委干部 夏善美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宇峰
[核心提示] “十一”黄金周就要到了,旅游界有关专家预测中国公民出境游将在“十一”期间大大升温。但是,旅行社要求中国公民出境游交巨额押金的做法使不少国内旅游者望而却步。那么,出境游押金是否涉嫌霸王条款,它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交了出境游押金就不会有人滞留境外吗?让我们来听听嘉宾们是怎么评说的。
关键词 合同与霸王 [明镜周刊]我们知道,旅游是一种消费,消费者和旅行社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订立合同遵循的是自愿原则,无论你是否愿意都必须交出境游押金,这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夏善美 所谓霸王条款,是人们对日常生活或市场交易行为中存在某种条款内容固定的契约关系的通俗讲法。其实,法理学上并没有霸王条款这个概念,与之相近的则是指民法上“格式合同”,即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但是由于霸王条款这个词时下被广泛使用,久而久之也就约定俗成了,并且总带有点被强制接受、多少有些不公平的意味在其中。 根据上述理解,旅行社单方作出规定,要求出境旅游的游客必须交出金额不等的出境游押金,显属违背游客意愿的行为,与情与法相悖,可以认为就是霸王条款。 沈宇峰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对照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出境游押金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由于公民个人无法自由出境,所以要依赖旅行社,收取押金完全是旅行社的单方行为,旅行社通过收取押金将其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游客头上。非法滞留问题本应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职责范围,将该种管理职责下放到旅行社并由旅行社承担显然不妥,行政管理关系一旦介入到民事领域,则必然导致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出境游押金问题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该种霸王条款含有一定的行政因素,无疑对我国的旅游行业的整体发展不利。 章幼戎 我认为,旅行社作为提供组织旅游的服务方与游客就出国游当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磋商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一项民事行为,应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签约双方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 合同又称合约,其特性通俗地说就是要两厢情愿,任何人都不能对签约方施加压力。从旅行社角度而言,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提出了由游客交纳出境游押金的要求,如果游客认为旅行社提出的条件不合理,可以不接受,但不能干涉旅行社的缔约自由,强行要求旅行社放弃其要求。 但从游客的角度而言,因获准组织出境游资格的旅游社寥寥无几,如果交纳出境游押金变成这为数不多的几家旅行社的行规的话,游客要想出国游,那就别无选择了,无论在哪一家旅行社都必须接受出境游押金的要求,这对于游客而言实际上是不想接受却要无可奈何接受的条款,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接近人们所说的“霸王条款”。 关键词 推断与人格 [明镜周刊]交出境游押金是为了防止出境人员潜逃境外,这种“天下乌鸦一般黑”人人都要交纳出境游押金的做法是否侵犯公民的人格权? 沈宇峰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的总称。从人格权角度分析,旅行社对每位游客收取出境游押金是为了防止游客非法滞留境外,虽然其目的可能只是出于简单的转嫁经营风险,但旅行社的做法明显将每位游客都视为潜在的非法滞留对象,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客观上造成了游客的人格权利受损,旅行社的做法是对每位游客人格的不尊重,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游客的基本人格权利。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依赖于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而旅行社不分对象对每位游客均收取出境游押金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魏建良 出境游合同是一民事合同,交押金的原因是一旦发生游客滞留不归,旅行社首当其冲会受罚,轻则暂停出境游业务,重则要被吊销旅行社的许可证。因此,旅行社要求游客交押金主要是从防止或者减少自己的损失出发,这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很普遍。所以,只要双方都愿意签订合同,就不存在侵犯公民人格权一说了。否则,所有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的合同都是侵犯人格权了。 夏善美 对于旅行社来说,让旅客交出境游押金是为了防止出境人员潜逃境外,或者真的出现了出境人员潜逃国外后,也好应对有关部门的处理。不可否认,其主观愿望是良好的、善意的,但这种“一人生病大家吃药”做法,客观上既给想出境游的游客增加了经济负担,设置了障碍,又损害了他们作为公民应有的名誉,侵犯了他们的人格权。因为按照旅行社的说法,交出境游押金是为了防止出境人员潜逃境外,那么交了出境游的游客,反倒都成了被怀疑对象,这不是对游客人格的侮辱和损害,又是什么呢? 关键词 手段与效果 [明镜周刊]我们都知道出境旅游是要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而企图滞留境外的人更需要准备一大笔钱才能做到,采取交出境游押金的做法是否可以从根本上遏止非法移民的现象? 魏建良 非法移民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的原因,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在起作用。简单靠交纳押金是根本不能遏止非法移民这一现象的。只要游客想借出国旅游滞留不归,缴多少押金他都不会在乎,因为与通过别的途径非法移民的成本相比,这笔押金要低得多。 章幼戎 要遏制非法移民是一个全球性的共同话题,只要在生活水平、就业环境上存在差异,有些人就可能因为这种落差而产生流动的欲望,要遏制非法移民这种现象,由哪一个国家独立完成都是很困难的,因为作为流出国,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仅限于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而无法对于人们的内心思想进行裁判,凭空揣度哪一个游客具有偷渡嫌疑而对其进行限制都是不妥的,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经济上。 沈宇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走出国门,而且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借旅游滞留的游客也大都采取遣返的政策,因此,借旅游达到滞留国外和其他非法目的的游客越来越少。游客如果想借出国旅游滞留不归,缴多少押金他都不会在乎。而事实上协助非法移民竟成为当今不少旅行社最大的利润来源。一般出境旅行社发生游客非法滞留的情况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经济上的处罚并不重,只是会在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签证处留下不良记录,如果达到一定的限度,该旅行社可能会被取消资格,拿不到该国的商务旅游签证,但并非“突然死亡”,因此,一些旅行社也尝到了其中的甜头。逐渐的,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受害者的角色也有所转变:只要交纳押金,就默许游客跑。由此可见,出境游押金非但不能有效遏制非法移民问题,却使出境旅游成为了非法偷渡者出境的便捷路线,此时出境游押金的地位则变得十分尴尬了。 关键词 立法与执法 [明镜周刊]非法移民是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要遏止这种现象应当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解决。对此各位嘉宾有何看法? 章幼戎 不从缔约自由的角度,而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分析,旅行社也没有为防范游客非法潜逃而对游客进行经济控制的权利,况且这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移民现象,如果从经济上能限制这种现象,就没有蛇头这一说了,要知道蛇头的收费也是相当可观的。我认为要解决非法移民这一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切实给非法移民者以处罚,让有此心者知难而退。 魏建良 应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外的开放,进出国门越来越方便,非法移民的现象或数量应该是越来越少。但经济差异是显然的,只要有经济差异,那么这种现象是不能避免的。至于解决的办法,笔者认为,因为这是一个经济问题,所以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去找解决的办法,而应该从经济这一角度去找办法。前面说过,非法移民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在驱动,当他将付出和所得相比,觉得值得时,他就会去做。因此尽管交押金是一个办法,但押金太低,不能起到作用,而押金太高,一般的游客又承受不了,这说明它不是一个好的办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担保的办法,一是交纳一定的担保金,当然数量可以适当的小一点,同时可以要求提供民事担保,担保的民事责任包括因旅游者滞留国外不回而使旅行社遭到的罚款,暂停出境业务所受到的损失,甚至被吊销旅行社的许可证所受到的损失等。另外,也可以采取投保的办法,通过交纳保费让保险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的风险,而不需要个人交纳押金。当然,这与保险公司有关。 但笔者认为,不管如何,这些都是没办法的办法,也是暂时的。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发达国家的人不非法移民到不发达或者发展中国家去,同样,为什么城里人不到乡下去。关键的关键还是要发展经济。 沈宇峰 我国政府对非法移民的态度一向是明确的。我国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均对偷渡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国家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也针对近年来不断增加的非法移民现象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笔者认为,用行政或法律手段来控制人口非法流动效果是十分有限的,最根本的解决措施是发展经济,缩小地区间经济差异。 夏善美 非法移民是当今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也是一个历史性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非法移民的现象反倒愈演愈烈。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移民问题,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消除贫穷,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要加强教育和管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要致力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支持、帮助、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致富,推动人类的共同发展,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红宪 肖采) [新闻背景]
欧洲游最高押金20万南京市民遭遇“押金”之困 日前,南京市民张小姐给媒体打电话,质疑旅行社对自己参加欧洲游要收取巨额押金。随后媒体调查获悉,目前参加欧洲游,旅行社收取游客的押金已经从当初的5万元涨到5万至10万元不等,个别旅行社最高收取押金达20万元。 据了解,为防止有的游客出境后非法滞留在欧洲,旅行社便通过向每位游客收取5万元保证金进行防范。某旅行社表示,游客相关资料由旅行社提交到签证处,由签证处审核哪些人“情况”好、哪些人“情况”不好。如游客所提供资料部分有虚假性,提供单位电话打过去无人接听,收入与实际不符等情况都属于“情况不好”,这些游客交纳的押金将在5万至10万元;而旅行社熟悉的老游客只需交纳1至2万元,有的甚至可以免交押金。等欧洲游结束回国后,旅行社将会分文不少地把押金还给游客,归还期限在十个工作日内。 出境游收取押金从欧洲游成团开始便愈演愈烈。据悉,欧洲游要交5万元保证押金,去日本要交5万到20万元,美国游最贵,一口价20万元。(红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